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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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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战国时期,“撰次诸国法”,修订出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的《法经》的作者是()。
简述唐律《擅兴律》的主要内容。
《北魏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
《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3)《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3)《晋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IB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作为篇名,“名例”律最早出现于()
魏晋南北朝时期,上承汉晋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的法典是()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唐律规定,假如“嫁娶违律”,()。
《唐律》共分()篇,502条,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则( )。
古代刑法典中的“名例律”篇为 首创
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下列哪篇置于律首?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阅读以上材料,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法经》具体包括哪些篇目?它在历史上有着怎样的地位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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