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

IB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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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历史上有名的汉律 60 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和《约法三章》。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 《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 《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 )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汉朝的《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而形成的。 秦简出现的单行法规名称已达三十多种,史载李悝著《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人相于秦”。秦律所载的法律条文数量之多,内容之丰,也是前所未见。秦简中的经济法规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等一百多条律文。由此可知秦国立法() 《法经》六篇中,相当于后世法典中《名例律》的篇目是() 《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  )形成的。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演变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 魏明帝时,傍采汉律制成《新律》十八篇的主要是() 魏律一共18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约翰·穆勒提出了四条联想律:接近律、相似律、频因律和不可分律。() 最早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位置由篇尾调整到篇首的法典是() 《法经》共有六篇,其中《具》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 《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朝律》六篇的作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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