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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是()。
多选题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数量要求是()。
A. 二十人以上
B. 三十人以上
C.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D. 裁减不足三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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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如果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或工会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不包括()。
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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