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该公司成立之后向银行借款50万元,2006年6月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银行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根据《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有权要求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B. 银行有权要求乙、丙应对甲的出资不实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C. 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 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对公司外债50万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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