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 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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