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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先达公司,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日,先达公司与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沈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沈某培训结束后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7年5月底,先达公司告知沈某,因公司业务调整,其与沈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7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沈某无需再继续屣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沈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先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先达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问:(1)先达公司与沈某约定的服务期是否合法,为什么?(2)先达公司终止与沈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