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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13a-14和15d-14条规则要求证券发行人的主要执行官和主要财务官,或者其他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在每份季度或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书面证实其履行的职能包括:Ⅰ.负责制定和维护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Ⅱ.设计了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用以确保重要信息能够被其知晓,尤其是期间报告所属的期间Ⅲ.在报告被申报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Ⅳ.在报告中宣布基于所需的评估在签署当日对于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