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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A.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诉讼的管辖法院有( )A:乙地中级人民法院
B. 丙地中级人民法院
C. 乙地基层人民法院
D. 丙地基层人民法院
E. 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F. 甲地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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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确定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内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两地不一致时,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四川省高考真题) 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一栋房屋的邻居,平素关系融洽。 2005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人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若起诉,其受理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被告 某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设备2台,每台定价100万元,共计价款200万元,定于同日25日在原告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总价款的4%。同月20日,被告将2台设备运往原告公司,途中遭遇某债权人A,其曾为被告提供了设备原材料,而未收到100万款,遂趁机强行扣下该2台设备。被告与该债权人A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其债权。当被告的运输车于次月4日赶到原告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而原告公司因于同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于次月1日交付被告产品,货到付款,B方为此交付定金20万。由于被告延期交货,原告亦未向B方交付货物。B方因或未到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辩称自己违约是债权人A的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现请回答以下问题:回答:(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原告因延期交付产品行为而被B方索要双倍返还定金致20万损失,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为什么?(3)如原告可向被告索取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还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原告王立国(7岁)与被告张春英(55岁)系一栋房屋的邻居,平素关系融洽。 2005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下午5时许,原告在家门口玩耍,被告则坐在自己家门口乘凉。原告在玩耍中,乘被告不注意,将被告推倒在地,并夸口说:“奶奶,我的劲很大。”被告人从地上站起,乘兴逗原告玩耍,并说:“你劲大,来背我!”被告遂让原告做好背人的姿势,然后趴在原告的背上。原告用力背被告,但因力量不够.当即被压倒在地,造成原告左股骨外伤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若干,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子民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遭到拒绝。诉至法院。  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法院: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以被告住所地为准。() 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下列案件中,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是:() 2012年2月7日,原告通过被告甲公司设立的某劳务分公司(已撤销)派遣到被告乙公司驻丙公司项目部做劳务工。同年5月6日晚8:30分左右因工受伤。经被告乙公司申请,原告的伤害事故被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的伤情经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乙公司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2月25日,原告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县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8402元 3.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12年2月7日至劳动关系解除日的社会保险。 原告请求法院的判令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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