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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认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19年2月10日,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甲公司所享有的权利,5日后,又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甲公司罚款20万元,并于15日内缴纳的处罚决定。甲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审理后,维持了市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但将处罚的法律依据修改为《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下列关于此案复议审理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