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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7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2)王某曾于2013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6年刑满释放;(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