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采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500000元,成本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分三次等额支付。假定该产品的现销价格1200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增值税纳税义务于2018年1月1日发生
B. 增值税纳税义务于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即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发生
C. 会计上于2018年1月1日确认收入
D. 会计上分别于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确认收入
E. 由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2018年1月1日应该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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