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王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王某又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其权利的行使无法得到保障。王某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 王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 王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 王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 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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