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张某认为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进行偿还,仍不足以满足其债权。张某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A. 张某代替甲,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 张某直接变卖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债务的清偿,如果有剩余,退还给甲
C. 张某代位行使甲在该合伙企业的权利直至甲清偿完20万元的债务
D.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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