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费用减缓的做法不正确的有().
A. 专利局因某单位在说明请求减缓理由时没有附具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不予减缓
B. 公民甲申请专利的费用的减缓比例为85%
C. 公民乙与单位丙共同申请专利的费用减缓比例为70%
D. 法人单位丁与非法人单位戊共同申请专乖j,在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专利局不予减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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