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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大于50m3/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浆堵水,施工单位为些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问题(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