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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2×17年4月销售给F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46800万元(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F企业2×17年5月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F企业应于收到所购货物后1个月内付款。由于F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到2×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E公司于2×17年12月31日编制2×1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340万元。2×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的余额为800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的金额为4000万元。 E公司于2×18年3月2日收到F企业通知,F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E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假定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计提的坏账准备。盈余公积计提比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