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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