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2人因轻微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则以上债务的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不承担责任
B. 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 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乙丙2人造成的债务由此二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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