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 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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