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A. 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
B. 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C. 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
D. 在违法建筑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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