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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20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境外分公司适用30%企业所得税税率)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企业2019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2)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3)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实际抵免的所得税税额。(4)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