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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止
单选题
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止
A. 2010年12月1日
B. 2011年4月20日
C. 2011年3月1日
D.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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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担保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套总价为50万元的机电设备,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公司付清贷款为止,但未约定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下列关于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向乙借款i0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担保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乙能否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乙能否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丙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因故致使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请求甲履行还款义务,甲请求延期1年支付,乙表示同意。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表示正确的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虽然乙银行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乙银行仍可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公司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21年8月1日,但未征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公司无力还款。2021年8月10日,乙银行遂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张某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丙公司为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张某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期间为()
简述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做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份额?为什么?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甲于2013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 。合同约定:甲应于2014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如果当事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至()
甲于2009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合同约定:甲应于2010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如果当事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至( )。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公司与乙银行未征得丙公司书面同意,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协议变更。下列关于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向银行贷款,由乙和丙为其提供连带保证,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乙和丙还约定每人为甲承担50%的保证责任。2014年3月1日,甲的还债期限届满。2014年6月1日,银行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清偿甲的全部债务。直至2014年9月底,银行都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论述是合法的()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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