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 A公司成立 2年后发现,股东甲作价 500万元出资的房产出资时实际价值仅为 300万元。 A公司对甲作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要求甲补足差额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B. 经股东会决议,在甲补足出资前,对甲仅按300万元出资额分配红利
C. 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甲除名并没收其已缴纳的出资
D. 对甲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A公司无权要求补足”的主张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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