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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提供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2019年5月1日成立,5月1日至7月31日取得租赁收入合计为3000万元[其中,融资租赁收入1000万元,经营租赁收入200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不含本金)1800万元]。甲公司2019年8月共取得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经营租赁收入200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不含本金)300万元],当期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万元。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利息支出,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则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