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 9月销售化学制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232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1万元,上月月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3.6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甲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A. 232÷(1+16%)×16%-3.6=28.4(万元)
B. 232÷(1+16%)×16%-5.1=26.9(万元)
C. 232×16%-5.1=32.02(万元)
D. 232÷(1+16%)×16%-5.1-3.6=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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