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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 21 年 1 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须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 21 年 1 月31日前付清;房款付清的当日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 21 年 1 月 10 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20 21 年 1 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 21 年 2 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3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 )王某能否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 )王某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额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 )王某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