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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3年7月1日向乙发运一批货物,价款为150万元;乙方必须于收到货物后10天内交付货款。2013年7月1 日,甲方按时发货,乙方于当年8月1日收到货物,但只付了100万元货款,以后一直没有交付。2015年6月10日,甲厂向乙厂催要剩余的款项,乙厂写了保证书,保证于当年10月份还款,但以后一直没有偿还。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甲厂对乙厂的剩余货款的诉讼时效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