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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韩某,陈某作为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任命韩某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票 20 万股。陈某是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并持有该公 司股票 10 万股。2019 年 6 月,经董事会决议,决定聘任李某为经理、赵某为监事(非职工代表),并决定有关李某、赵某的报酬 事项。2019 年 7 月,韩某向李某转让 10 万股股票。2019 年 10 月,陈某以与韩某行政理念不合为由辞职,并于 2020 年 2 月将持有的 10 万股股票对外转让给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股东张某。2020 年 7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战略合并,张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10 万股股票。 2020 年 11 月,甲公司拟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可以回购股份情形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