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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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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
A.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B. 2年内3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C. 明示、暗示2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D. 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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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是(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些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行为人具有( )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以下(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不包括(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不包括()。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加一款,明确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郑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一系列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例中获利金额最高的一起“老鼠仓”案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相比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
下列哪些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
下列哪些可以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
下列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主体的是()。
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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