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材料
根据材料,回答问题。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8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单选题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 33.75
B. 55.25
C. 75.00
D.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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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8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B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C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8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为()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今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和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今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今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和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今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总机构A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今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和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今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2015年A机构第一季度应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二)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9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9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 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18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 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18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 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18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 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7 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18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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