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B.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D.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项目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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