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 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 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 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 月20日前乙:()
A.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 满,不构成违约
B. 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 移转,甲仍得履行
C. 得向甲主张締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 能而无效
D. 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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