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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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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不应当返还质物()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行使权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履行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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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请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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