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0.08分)
A. 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
B. 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并档案管理制度的媒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C.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D. 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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