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吴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对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以下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吴先生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的房屋一套,婚后二人就贷款部分共同还贷,在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吴先生婚后与人合资开办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吴先生出资70万元,占40%的股份,且在财产分割时,吴先生的股份已增值到100万元,对于张女士是否出任公司股东的问题,过半数的股东持否定意见。根据案

A. 张女士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B. 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C. 其他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张女士可以成为股东
D. 能够用来证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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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王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下列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是: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李先生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况,其与郑女士已于两年前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张女士的婚姻()。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真题]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张某和王某结婚5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 张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十分痛苦,但又不想离婚。这时社会工作者合适的处理方式是(  )。 张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十分痛苦,但又不想离婚。这时社会工作者合适的处理方式是( )。 郑先生与郑女士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涛涛,2009年涛涛13岁时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则( )。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2题:陶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陶先生与妻子梁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梁女士向陶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该房屋的产权()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胡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华,因夫妻感情不和,胡先生和朱女士长期分居,胡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李女士逐渐发生感情,双方同居并以夫妻相称,育有一女小红,胡先生突然病逝,留下存款50万元,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2题:陶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陶先生与妻子梁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因二人感情不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梁女士向陶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关于本案的处理,你认为正确的是()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许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求助者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处于想离婚又不想离婚的冲突中,十分苦恼。这属于()。 霍女士与吴先生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女儿吴小君出生。2000年,霍女士与吴先生先后到南非经商。在此期间,女儿吴小君留在国内交由吴先生的父母照顾。2002年,霍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吴先生抚养。2006年,吴先生在南非死亡,霍女士遂要求吴先生的父母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照顾,但遭拒绝。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小君出生后,一直由他们抚养照顾,而霍女士在2003年再婚后就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由谁抚养,应当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从小跟随他们生活至今,早已习惯。如果现在强行变更抚养权,让孩子随霍女士去南非重新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吴小君年满10周岁,已具有相当的识别能力,其与霍女士的感情非常疏远,不可能与霍女士共同生活。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考虑其个人意愿,而不应强迫其与不喜欢的人共同生活。此外,吴先生在2003年也已与贾女士再婚。再婚之后,霍女士也没有再尽过抚养义务。如今吴先生虽已过世,但孩子还有继母贾女士,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是贾女士。为此,霍女士前来咨询女儿吴小君的抚养权问题。请根据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继母贾某能够成为吴小君的监护人吗? 刘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投资100万元与朋友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他占有50%的合伙份额,2009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离婚时合伙企业资产约500万元,则刘女士可以分得()元的合伙企业资产。 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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