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民纪要》,下列行为中,构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有()
A.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B.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C.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D.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E.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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