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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问: (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