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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单选题
()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A. 司法审判权
B. 司法审查权
C. 行政司法权
D.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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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的作用大致可概括为()
试述“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10年真题)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属于 ( )
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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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分类依据是 (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按照()原则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的是税收司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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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介绍了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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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 )
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思想是由()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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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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