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制约与平衡”原则的体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般立法的合宪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冲突;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A. 司法审判权
B. 司法审查权
C. 行政司法权
D.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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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的作用大致可概括为() 试述“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10年真题)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属于 ( ) 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分类依据是 (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按照()原则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体现的是税收司法的()原则。 狭义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 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的人是(). 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的立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 司法审判机关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及个人干涉,这是程序公正独立性原则的体现。 ()第一个介绍了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 ()第一个介绍了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 ) 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思想是由()提出的。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思想是由()提出的。 最早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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