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屋一套。2018年9月1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约定甲届期不还时,乙可基于抵押权优先受偿。之后,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未办理登记。同年11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20万元,约定甲将该房屋质押于丙,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期未还钱,则丁对甲的房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的权利。”甲与丁双方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甲对上述债务均届清偿期,丙向法院申请拍卖了甲所有的房屋,得款30万元。关于清偿先后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当由乙受偿20万元,丙受偿10万元,丁不能获得受偿
B. 因丁的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应当优先受偿20万元,甲、乙各平等受偿5万元
C. 应当由丙受偿20万元,乙、丁各平等受偿5万元
D. 乙、丙、丁三人均无优先受偿权,应当各平等受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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