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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86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2006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此时因房价猛涨,甲必须以该房现价5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单选题
甲于1986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2006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此时因房价猛涨,甲必须以该房现价5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 5000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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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一种制度:如果典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不回赎典物的,典物所有权归于典权人所有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典当是出典人将自己的房地产典当给他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资金(典价),而房地产所有权归典权人。()
典当是出典人将自己的房地产典当给他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资金(典价),而房地产所有权归典权人。()
典当是出典人将自己的房地产典当给他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资金(典价),而房地产所有权归典权人。( )
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十分普遍,所谓“典卖”,是指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典给他人,收取一定的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赎回。典卖者大多数是贫困农民。据宋代朱晦庵等人编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当时“豪民图谋小民田产”,出典人要求回赎典物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脱”,辗转数月,已经到了赎典截止的期限,使得出典人终无赎回之日。而宋律规定只有典契证验显然者,才允许业主收赎。这说明()
(名词解析)房屋典权
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70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业务需要营业用房,便主动找到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12000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食品公司于协议订立后即支付了典价,李某将房屋交付给了县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接受一个外地朋友的邀请,去朋友处住了数月,县食品公司在此期间将承典的12间房屋拆除,并动工兴建了营业用楼房。李某回来后发现此事,即向县食品公司提出异议,但对方仍继续施工,劝解不成,李某于是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典当关系,并且认为县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出典旁屋毁损,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县食品公司则认为,李某是明典暗卖房屋,我们买了房,就有权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而不是典当关系。所以,县食品公司既然将房屋买下,就有权将其拆除、改建。我国法律虽没有关于典价的规定,但典价不能太高,况且协议声明典期无限,很明显李某是将房屋出卖给了县食品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该典当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护出典人的利益。县食品公司作为承典人无权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出典人李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典当关系,但该典当关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为,协议规定的典价过高,况且典期又没有限制。 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什么关系?应该如何判决此案?理由是什么?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郑某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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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图书集成·经济篇》中分为“选举典、诠衡典、食货典、礼仪典、乐律典、戎政典、祥刑典、考工典”,这种图书分类表明“经济”的内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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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甲已付20万元,尚欠5000元未付,此时,若甲请求乙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则:()
正史典志体(典志)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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