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某申请。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A.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所作的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B. 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C. 合议组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D. 合议组经审查认定驳回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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