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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的,应按土地的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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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结束的,应按土地的经济寿命计算建筑物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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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加上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 )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加上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加上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如果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而结束,则应按()计算损耗。
收益法计算中,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时,房地产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收益法计算中,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早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时,房地产价值等于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某建筑物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约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对收回的建筑物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60年,则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的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时间不一致时,收益期限应如何确定?
住宅建筑不论其经济寿命早于,还是晚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结束,均按照其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住宅建筑不论其经济寿命早于,还是晚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结束,均按照其经济寿命计算折旧()
某工厂厂房,建成5年后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40年,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 )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上建造的普通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建造期为2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为()。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已约定不可续期,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 )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己约定不可续期的,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已约定不可续期的,应以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为收益期限。 ( )
当建筑物的剩余寿命年限大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时,只能以()为准来估价建筑物的价值。
某商场建成3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建筑物的自然寿命为50年,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应为( )年。
一厂房建成后8年被改造为超级市场,并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则计算该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年。
某一幢旧厂房拟改为超级市场,在该旧厂房建成6年后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约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建筑物。建筑物的经济寿命为50年,计算建筑物折旧的经济寿命应为4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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