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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刑事拘留,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遂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害人李某得知后,向该县公安局反映了张某曾向其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要求立案侦查。该县公安局认为:张某已在提请批捕之中,故不需要再立案。被害人又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张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敲诈勒索案的理由。县检察院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县公安局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说明不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