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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2021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专利权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厂房)进行交换。 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 15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8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00 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 400 万元,已累计摊销的金额为 100 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 2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60 万元。 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 3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 350 万元;固定资产(厂房)的账面原价为 500 万元,已计提折旧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230 万元。同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银行存款4 万元(其中包括收取补价 30 万元,支付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差额 26 万元)。 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固定资产仍作为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和专利权分别作为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核算。假设公允价值均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交换长期股权投资、厂房和专利权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包含增值税)。 要求: (1)计算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总成本。 (2)计算甲、乙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3)编制甲、乙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