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
A.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B. 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C. 其他可行的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不必实现可追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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