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于2015 年2 月1 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 个月。2016 年8 月24 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 月29 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 月5 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 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关
A. 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视作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如果万某与该电子公司之间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无效
C. 该电子公司可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D. 万某可以要求该电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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