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包括()
A. 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B. 以当事人两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C.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D. 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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