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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应收乙公司的贷款为234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同日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8%的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乙公司投有按期兑付,甲公司按该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2014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债务重组协议:(1)乙公司用一批资产抵偿甲公司部分债务,乙公司相关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2)甲公司减免上述资产抵偿债务后剩余债务的30%,其余的债务在债务重组日后满2年付清,并按年利率3%收取利息;但若乙公司2015年实现盈利,则2016年按5%收取利息,估计乙公司2015年很可能实现盈利。2015年1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股权划转和产权转移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商品后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