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A. 当事入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B.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C. 需要依职权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D.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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