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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单选题
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 居住在北京大学内的外国留学生
B. 中外合资苏州菲飞浦公司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D.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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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
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因此,法人不具有()能力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 (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胎儿未出生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下列关于诉讼权利能力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在解决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问题总体上明确适用()
下列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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